河南省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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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章程/河南省贸促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河南国际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名称:河南国际商会(Hen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CCOIC Henan)。

第二条 河南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商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经济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涉外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河南国际商会的宗旨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积极促进我省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会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河南国际商会的发展以及河南省工商企业的繁荣,努力使河南国际商会成为我省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河南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河南国际商会的职能: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协助会员做好反倾销调查,组织进行会员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工作;

(二)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等;

(三)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河南省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

(五)组织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联系、组织与外国企业进行技术交流;

(七)以调解方式居间、公平、公正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

(八)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九)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使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十)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一)办理原产地证明书、涉外商业单据认证和国际商事证明书、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出具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及其它相关认证业务;

(十二)同各国、各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负责协调管理在河南省内的外国商会及有关机构;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河南国际商会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与工商以及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和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从事工商业及其相关活动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河南国际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凡致力于从事经济贸易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双会长制(会长轮值制度)。经理事会选举,从当届副会长(企业会员)选举一人为轮值会长。轮值期内,主持河南国际商会的日常活动,负责商会建设,外事活动,经贸合作与交流,会议召开等工作。轮值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国际商会。

协会简介/河南省贸促会

河南省贸促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分会的简称。成立于1984年8月,是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领导下的由河南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省性对外贸易与投资促进机构。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1988年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的名称。两个机构的同时使用意味着贸促会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一个河南省政府直属的国际经贸促进机构,又是一个拥有2000多家会员的地区性国际商会组织。

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不仅在全省18个省辖市及部分行业中组建了地方或行业贸促支会,还在全省吸纳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35位知名企业家在国际商会担任副会长,从而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组织体系;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贸团体开展全方位的交往,并同国际上众多的金融、法律、工业产业、经贸公司、咨询服务、旅游、展览等各界组织和人士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同数十家境外知名商协会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加之以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省辖市主管副市长组成的贸促委员会,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已经初步建立起联系世界、联系政府、联系企业的三大网络。

依靠相对丰富的网络渠道资源、高效优质的服务、办事严谨的作风,二十年来,在河南省政府和国家贸促会的领导下,借助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河南省贸促会按照“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利用外资;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促进多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根据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调整战略,强化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和服务范围,努力为全省“开放带动主战略”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成为河南省联络国际与国内、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方面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河南省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主要职责和任务/河南省贸促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分会(以下简称省贸促会)是全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对外经济贸易促进组织,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以下简称省国际商会)的名称。

(一)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本省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商会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和洽谈;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方面的国际会议。

(二)负责与外国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申报境外组织、企业在豫常驻代表机构,并负责监督和管理;向外国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及其活动。

(三)代表省政府赴国(境)外主办展览会和参加展(博)览会;负责全省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展(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审批、上报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安排和接待国(境)外来豫举办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博览会;负责协调、管理、申报、审批外国来豫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五)承办本省经济贸易活动中相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受理经济贸易纠纷的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承办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的代理;办理国(境)外与本省有关反倾销事务的调查、代理;代理本省企业国(境)外企业及个人办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国际质量认证咨询及代理;向国内外公司、企业提供资信调查业务。

(六)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业单据;代办外贸单证领事认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涉外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书;出具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ATA单证册。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为国内外经贸活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八)联系、组织外经贸界的经济技术和商务交流活动;为政府和企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经贸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出国劳务提供咨询服务。

(九)指导、协调本省分支机构的工作;发展、审批本省国际商会的企业、团体、个人会员;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培训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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